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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十五篇)【完整版】

    来源: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25-05-11 20:11:2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十五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2023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二十五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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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

    │(姓名)│ (万元) ││

    ├────────────────────┼───────┼────────────┤

    ││││

    └────────────────────┴───────┴────────────┘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保证公司资本的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和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或:两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二

    一、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三、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1、发起人的权利

    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发起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五、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六、本协议的解除

    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七、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八、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九、其他

    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甲(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乙(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丙(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丁(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发起人戊(签字):_________ 发起人戌(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

    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井、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人,由   产生。董事任期_年(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人。由   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注: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

    董事任期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前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井、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ー)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除。)(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

    重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主持测事长不能展行职务或者不展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事共同推举一名事召集和 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 行确定。)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于的其他职权。

    (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同设监事会,成员   人,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    :    。(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重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别除。)

    监事可以列席事会会议 。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以是执行董事或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

    公司的营业期 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则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          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文本来源于《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指引》 乔路主编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四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协议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下列各发起方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戌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1.1?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

    1.2?本公司的住所为:_________。

    1.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1.4?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1.5?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

    第二章?注册资本

    2.1?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各发起人全部以现金出资,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丁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戊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戌方:出资额为_________元,以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

    3.1?发起人的权利

    3.1.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3.1.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1.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3.1.4?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_____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_____三年,可连聘连任。

    3.1.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_____三年,_____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3.1.6?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1.7?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3.2?发起人的义务

    3.2.1?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认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划入为设立本公司所指定的银行帐户。

    3.2.2?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的文件材料。

    3.2.3?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2.4?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筹备、设立与费用承担

    4.1?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4.2?在本公司不能成立时,同意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支出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五章?发起人各方的声明和保证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5.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_____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5.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5.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六章?本协议的解除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6.1.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_____的发生、_____等社会情况;

    6.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任何一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6.2?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起人各方如发生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途径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起诉,级别管辖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协议的生效

    8.1?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发起人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8.2?如无相反证明,本协议首部列明的日期即为本协议签署的日期。

    第九章?其他

    9.1?本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本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

    9.2?未尽事宜,发起人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本公司的设立工作。

    发起人(签字):_________发起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起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五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鉴于:

    1、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工业过程控制智能化与信息化软硬件解决方案为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与双软认证企业,具有丰厚的技术资源、人才资源等优势,公司的核心产品是一套基于现代控制理论的多变量控制与高端优化的工控软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数据平台;杨*丽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与市场开发能力,其个从事的锅炉销售及相关配套业务,在中国北方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2、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杨*丽决定在大连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名称暂定为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最后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为明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精神要求,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1、甲方:厦门市奥普拓*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褚*雷

    住 所:厦门市沧海区新园路120号

    2、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 目标公司名称:大连市奥普*自控科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第三条目标公司拟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ⅹⅹ路。

    第四条目标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改变世界(innovation

    changes world)。

    第五条目标公司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拟定经营范围为:(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主营:锅炉节能系统、锅炉销售及安装调试、中央空调节能系统、空调销售及安装。

    第六条 目标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公司。

    第七条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及认缴

    1、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式及金额如下:

    (1)甲方以3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30%的股权;

    (2)乙方以70万元现金出资,在目标公司中占70%的股权。

    3、目标公司成立后,向甲乙双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八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杨*丽作为代表人,负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工作:

    1、进行目标公司设立的可行性论证;

    2、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3、制作设立目标公司的各种文件;

    4、全权办理目标公司设立的一切事宜,并依法获得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及同意;

    5、其他一切具体事宜。

    第九条 目标公司的设立费用先由乙方垫付。目标公司依法设立时,该费用计入目标公司成本,由目标公司承担;目标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甲乙双方按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十条甲乙双方承担下列义务和责任:

    1、积极协作、配合完成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各自完成的工作;

    2、保证其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目标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和费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在目标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某一方的过失致使目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对目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及保证条款

    1、甲乙双方共同拟定目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甲乙双方通过后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负责招聘,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3、目标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4、目标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依照双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分配目标公司的利益,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6、在目标公司存续期间,甲方将其拥有100%独立知识产权的工控软件集optistudio(optimal process studio)和optisc out数据平台免费给目标公司使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六

    以下《公司章程》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 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董事会,成员为:
    ;

    3.选举本公司董事长为;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股东会决议)

    4.选举产生本公司首届监事会,成员为:
    ;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董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董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1.选举为本公司董事长;

    (注: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该条毋须写入本次董事会决议)

    2.选举 为本公司副董事长;

    3.聘任 为本公司经理。全体董事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监事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监事会议上,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本公司监事会**为。

    全体监事签名: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出资_______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_______出资_______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九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第一条

    以下各方当事人同意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共同发起设立______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⒈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⒉______科贸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⒊______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⒋______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⒌______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股份公司的名称为: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邮编:______

    第三条

    股份公司在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乙烯、乙苯、戊烷、碳酸氢铵、润滑油、液化气、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设备安装、维护;餐饮业;石油化工产品进出口。

    第四条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五条

    股份公司股本总额拟为________股,每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元,均为普通股。

    第六条

    股份公司各发起人以经营性净资产或现金出资按65%的比例折股。各发起人具体认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⒈甲方以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股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⒉乙方以经评估的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股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⒊丙方以现金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⒋丁方以现金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⒌戊方以现金________元,按65%的比例折为________股,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百分比)。

    第七条

    各发起人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所认购的股款全部缴清。以实物出资的,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将所认购的股款汇入股份公司筹委会指定的专门帐户。

    第八条:股份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股份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各发起人应及时提供办理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

    第十条:各发起人委派一名代表组成股份公司筹委会,并由代表按出资比例选举一名筹委会主任。筹委会全权代表全体发起人办理股份公司注册的所有事项。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筹办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⒈聘请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工作;

    ⒉制作设股份公司的各种文件。

    ⒊协调各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⒋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并依法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一切必要的批准、许可和同意;

    ⒌其它与股份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宜。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的筹建费用先由甲方垫付,具体按有关凭证计算。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该费用由股份公司承担;股份公司因故不能设立时,由各发起人按认购股份比例分摊。

    第十三条:各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⒈股份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⒉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股份公司受到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⒊各发起人应为筹委会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或服务;

    ⒋各发起人应完成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各发起人完成的工作。

    第十四条:由于发起人中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股份公司设立的迟延或不能设立,由该方发起人负责赔偿。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本协议:

    ⒈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协议必须修改;

    ⒉各方发起人合意修改;

    ⒊一方或多方发起人提出修改,其他各方没有异议的;

    ⒋其他情况。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是书面的。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⒈有关股份公司设立已完成;

    ⒉各方发起人合意终止;

    ⒊因发生不可抗力,协议必须终止;

    ⒋其他情况。

    本协议的终止必须是书面的。

    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发起人应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各发起人均有权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十份,各发起人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协议自各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全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个,企业法人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个,事业法人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个。分别为:____,现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

    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出资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万元。

    ____出资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

    签协议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协议时间:_______________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一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地址:风险提示:

    建议在设立公司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出资协议,进一步明确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预防潜在的不确定法律风险。

    因为,公司的出资人因较少考虑公司出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不重视出资协议的签订或根本不签订此协议。导致出资人之间缺少出资协议的约束,权利和义务的边界相对模糊,当公司出资活动出现与出资人预期相悖的情况时,纠纷和诉讼的可能性增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甲、乙、丙三方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风险提示:

    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的义务。

    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三、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甲方:_________;
    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所占份额________%。乙方:_________;
    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所占份额________%。:_________;
    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所占份额________%。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风险提示:

    为避免发生潜在风险,合同各方将违约责任条款作出明确约定,就会使签约人谨慎签约,全面系统的估计自己的履约能力,防止签约人故意违约,提高签约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并在履约过程中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使合同风险消弭于签约阶段。

    其次,在履约阶段,可促使对方积极履约,并在对方有违约情形发生时,及时确定违约责任,必要时可采取有效措施,使守约方损失降至最低。

    再次,如果因违约产生纠纷,自行协商不能解决纠纷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据相关条款直接确定违约方的违约责任,防范诉讼举证不利及败诉风险。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风险提示:

    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股东签名、盖章:签协议地点:签协议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出资人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__________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_号______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_______个,其中自然人______个,企业法人______个,社会团体法人_______个,事业法人________个,国家授权的部门_______个。分别为:

    _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________公司,住所在________,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为__________。

    _________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_____________。

    团体法人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__________,审批文号为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_________出资________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________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__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六、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_____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七、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_________。

    八、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九、全体股东同意指定________(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__________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协议地点:

    签协议时间: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四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在本协议中单称“一方”或“股东”,合称“各方”或“全体股东”。

    鉴于:

    1.各方一致看好        市场当前及未来的发展潜力,拟共同打造        业务平台,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和谐、互利、共赢。

    2.各方拟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述        业务的经营主体。

    3.为此,经各方充分协商,就共同出资成立公司经营        业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五

    2.1 注册资本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股权结构如下: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2)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3)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4)丁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2.2 出资

    (1)股东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日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

    (3)各方投入公司的货币出资应于    年    月    日前足额存入以下公司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3 公司成立后,股东存在下列行为时,视为该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

    (5)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4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在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补缴抽逃出资之前,该股东不得行使下列权利:

    (1)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

    (2)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或股权;

    (4)公司新股优先认购权;

    (5)公司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5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部分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当于应缴出资额    %/日的违约金,直到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补缴抽逃出资为止。上述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规定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其他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以下决议: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要求该股东将未缴纳或者未返还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其他股东;

    (3)要求该股东将未缴纳或者未返还的出资份额转让给公司指定的第三人。

    2.6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规定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其他股东有权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时,该股东不享有表决权,上述决议经其他股东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为有效。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2.7 出资证明

    公司成立后,应向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六

    3.1 公司治理架构

    3.1.1 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3.1.2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提名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其中        方有权提名    名董事人选,        方有权提名    名董事人选,        方有权提名    名董事人选。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        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长兼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1.3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会在股东提名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其中        方有权提名    名监事人选,        方有权提名    名监事人选,        方有权提名    名监事人选。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由        方提名的监事担任。。

    3.1.4 董事会下设立总经办,总经办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兼ceo)、财务总监(兼cfo)及副总经理(兼coo)等相关职务。总经办下设立各个事业部,包括:财务部、行政人事部、技术集成事业部、运营事业部、售后服务部、招商事业部、后勤仓储部、法务部等。

    3.1.5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在    方推荐的人选中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有权向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        、        应在        方推荐的人选中提名。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2 投资决策权限

    董事长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含1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20%(含2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七

    4.1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4.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4.3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4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4.5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4.6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7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8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9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10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八

    11.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

    11.2.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1.2.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11.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1.2.4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十九

    11.1 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电子邮件、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11.2 各方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乙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丙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丁方

    联系人: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11.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二十

    13.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13.2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协商一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在公司成立之后持续有效。公司章程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3.4 本协议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    省    市    区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二十一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万元) ││ (%)│├────────────┼─────────┼───────┼──────────┤│││││├────────────┼─────────┼───────┼──────────┤│││││└────────────┴─────────┴───────┴──────────┘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

    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

    (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一)首次出资情况: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万元)││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万元)││ ) ││├──────────┼──────┼─────┼──────┼──────────┤││││││├──────────┼──────┼─────┼──────┼──────────┤││││││└──────────┴──────┴─────┴──────┴──────────┘

    ____.(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

    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

    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

    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四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四十八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二十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
    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
    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一、制定公司章程前,全体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股东共同委托的公司登记代理人应当阅读过《公司法》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本章程样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申请人办理公司登记而拟订的,仅供申请人参考,并非强制使用。申请人可以依法另行制定本公司章程。

    三、申请人借鉴本章程样本时,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外,其余条款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删减;
    公司也可以根据情况对本章程样本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增加任意记载事项。但是,所增加的条款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四、本章程样本中带有下划线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有关的比例或者人数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章程样本所设定的比例或者人数。

    五、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括号”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然后去掉括号。

    六、本章程样本中凡加“注”的地方,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去掉所“注”内容。

    福建:

    有限公司

    首届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

    决议内容:

    在本次股东会议上,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2.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3.选举为本公司监事;

    4.聘任为本公司经理;

    5.指定(或委托)同志负责办理本公司设立登记事宜。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二十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 公司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特定立本合同。

    第二章 出资双方

    第二条 出资双方为:

    甲方:

    法定代表: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地址:

    第三章 设立公司

    第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 市设立 公司。

    地址: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双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四章 公司宗旨、经营项目和规模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 。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项目为 。

    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注册资金 元。

    甲方以 作为投资,占投资总额 %。

    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 %,其中现金140万元,设备60万元;

    合同签订后30日内乙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同意。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 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五章 双方责任

    第九条 甲乙双方除承担本合同其他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进行下列事项:

    (一)、甲方:

    1、 ;

    2、 ;

    3、 ;

    (二)、乙方:

    1、

    2、

    3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任期 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即可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 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合营期限及期满后财产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八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 %作为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若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系统应无条件服从战争需要。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的,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由败承担。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保证人和合同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二十四

    风险提示: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有股东_______。

    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作出以下决议:

    风险提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支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一、(股权转让时适用)同意____________将其持有的本公司____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____%)以____万元的价格依法转让给________。

    转让后________为股东,________退出公司。

    二、(任职变更适用)委派______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______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委派______为公司监事,______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或:同意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任职不变。

    或:委派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免去______、______、______的董事职务;委派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免去______的监事职务。

    三、(住所变更适用)同意公司住所变更为:______。

    四、(经营范围变更适用)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______。

    五、(名称变更适用)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______。

    六、(注册资本变更适用)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万元变更为______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

    七、(实收资本变更时适用)同意公司实收资本由万元变更为______万元。

    新增实收资本由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股东______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

    八、(营业期限变更适用)同意公司营业期限变更为长期或______年。

    九、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参照设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东盖章(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篇二十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出资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出资人│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
    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出资人

    第十四条出资人是经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五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
    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
    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可以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六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出资人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注:不超过三年)

    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出资人批准,董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出资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兼职。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人组成。(注:监事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监事由出资人委派或更换,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由出资人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
    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才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四条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或:董事会)解释。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公司设立登记后生效。

    出资人签名(盖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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