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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四篇)

时间:2023-07-22 11:20:06 专题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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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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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篇一

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问题调研报告2010-06-29 19:02:4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问题调研报告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问题调研报告(2)

**市**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问题的调研报告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建设与用地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如何做到既能满足建设所需的土地,又能切实保障好、维护好、实现好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不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就业问题,确保社会稳定,这是一项严峻而又艰巨的任务,也是我们劳动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2001年以来,因城市建设的需要,**市

**区部分土地被征用,形成了部分被征地农民。

一、基本情况

(一)人员情况

经调查,目前**市**新区共有被征地农民5775人,其中劳动力4177人,按照性别分:男2220人,女1957人;
按照年龄状况分:16—40岁1947人,41--60岁2230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需求量加大,被征地农民将会越来越多。

(二)就业情况

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共有4177名,其中已就业3070人,仍有1107人没有实现就业,在已就业的3070人中,自主创业的181人;
受聘于人的1723人,其中从事瓦工、木工、油漆、水电工作等459人;
企业聘用318人;
外出务工62人;
临时就业786人(帮人看店、勤杂、保安、保洁、保姆等)。从上述就业情况来看,就业人员中绝大多数人工作随意性大、稳定性差,自身

无技能,很容易再次失业,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三)技能情况

根据调查,4177名劳动力中,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3611人,高中文化程度464人,大专及以上文化的102人;
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574人,其中持相关技能证书262人,未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3603人,其中有培训意向的89人。劳动力受教育普遍较少,职业技能低,就业竞争力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被征地农民就业压力大,转移就业培训任务繁重。培训的覆盖面小。因培训能力不足,只有部分的被征地农民有机会参加培训。部分被征地农民因需要交纳培训费用而不愿参加培训,即使参加培训,也是培训费用低廉的技术含量低的专业。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就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快速转移。

(二)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严重影响着转移就业选

择和求职成功率。男性就业多从事建筑、水利工程等重体力的技术要求相对不高的行业,而女性则多从事餐饮、保洁保绿等行业。

(三)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不健全,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一是被征地农民市场和中介组织发育迟缓,信息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薄弱。二是劳务信息不畅,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低。大部分被征地农民向外转移以自发为主,盲目性和无序性较大,“马路市场”现象普遍。

(四)资金保障乏力,投入明显不足。尽管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但相对于这一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投入明显不足。专项经费落实较困难。

三、被征地农民现状

(一)被征地农民角色转换难

在政府提出建设新工业园区的计划后,迅速进入论证实施阶段,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全面提速,园区建设和城市建设进入了超常规发展时期。城市加速

扩张和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的大力实施,使得农民在短期内失去土地,无论政府还是农民都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致使被征地农民在由农民意识转化为市民意识,由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转化为市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行为等方面出现了“无所适从”的现象。

(二)被征地农民就业难

由于农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普遍较低。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也较差,就业成为被征地农民的突出问题。

(三)被征地农民进入城市难

一是集体资产的处理难。村改居后,原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发生了变化,对原始集体资产的处理由于主体性质的变化,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及合同变更等问题。另外还存在社会保障、就业政策上,不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的问题等。

(四)被征地农民收入来源减少

部分农民依靠地方企业优势,从事苦力,如窑厂等,收入高;
部分近郊农民从事经济效益较高的种养业;
部分农民依赖于产权归属自己的房屋从事房屋租赁、仓储、批发零售、餐饮等经营活动,且房屋的增值效益明显。由于征地拆迁,农民的收入来源直接受到影响。

四、目前已开展工作

(一)深入调查摸底,科学制定配套文件

为了摸清我区农村劳动力现状,有针对性地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我们对辖区内的农民进行了三次地毯式调查摸底。对农村劳动力的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汇总、装订成册,并录入计算机动态管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档案。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区被征地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配套文件。

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篇二

就业援助制度及措施

对“4050”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特困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以及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刑释解教人员等实施就业援助,对自愿申请登记的援助对象分类登记,建立工作台帐,实施“一对一”就业服务帮扶。实施再就业援助项目,应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宣传到位。借助社区的露天宣传板和入户宣传等多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援助政策,使辖区内每一位援助对象都及时了解就业援助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

(二)登记到位。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进行登记认定,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台账做到基本住处完整清楚,就业状况和就业需求记录准确。

(三)家访到位。对辖区内确定的所有援助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就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情况,提供针对帮扶和援助。

(四)帮扶到位。

1、多数未就业的困难人员能够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活动期间未能就业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2、应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人员能够享受到以社保补贴为重点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到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3、每一个零就业家庭中基本实现至少一人就业,活动期间没有落实就业岗位的,登记造册并纳入到当地后续的就业援助工作中。

4、建立4050就业困难人员台账,每月至少与“4050”就业困难人员联系1次,随时掌握“4050”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动态,帮助“4050”就业困难人员分析困难原因,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设计就业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培训及岗位信息提供、就业后跟踪指导等服务,促进“4050”就业困难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5、开辟就业服务热线。劳动保障站在本社区公布一条就业服务热线电话,随时解答“4050”就业困难人员遇到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岗位,培训项目等信息服务。

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篇三

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情况汇报

县委、县政府:

为认真贯彻永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我县从今年10月正式启动被征地农民社保试点工作,试点设在浯溪办事处浯溪、椒山两个村。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下,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前段时间试点工作情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已完成。经统计:浯溪村总人口1100人,其中第四年龄段(女性55周岁及以上,男性60周岁及以上)140人,第三年龄段(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112人,第二年龄段(女性16至45周岁,男性16至50周岁)620人,第一年龄段(16周岁以下)228人,均为新失地农民(即2008年10月16日永政发[2008]26号文件下发后被征地农民);
椒山村总人口2583人,其中第四年龄段380人,均为老失地农民(即2008年10月16日永政发[2008]26号文件下发前被征地农民)。目前第二阶段(缴费发放阶段)正在进行中,预计在2011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两村参保群众的缴费工作,2011年12月28日之前完成两村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试点村群众(特别是第四年龄段群众)普遍反映参保政策较好,参保十分踊跃。其他村镇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的关怀,是顺民意、得民心、解民难的德政工程,理应福泽同享、雨露均沾,参保意愿十分强烈,但

目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只在两个村开展。现在两会召开在即,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我县和谐、全面发展,建议县委县政府迅速全面开展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

二、关于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

结合目前试点村的情况,对我县全面启动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有几点建议:建好一个班子,出台一个文件,召开一个会议,拟定工作步骤,明确部门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由县长吴巨培同志任组长,副县长陈环玉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副调研员刘起群同志、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景鸿同志任副组长,县公安、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农经、各相关镇乡办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城乡社保局陈建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地点设县城乡社保局。

(二)出台《实施办法》文件。建议尽快研究出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三)建议于县人大、政协两会闭会后迅速召开启动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

(四)具体的工作步骤。

1、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元月1日至2012年元月31日)。印制参保政策宣传单,确保被征地农民每户一份;
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发动群众积极参保。

2、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由村委会申请,经所在乡镇办场初审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

3、缴费参保及待遇核发阶段。(1)收费:在邮政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2)确认:填写《被征地农民发放(调整)基本生活审批表》,报劳动行政保障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批,本人签字确认;
(3)发放:从参保缴费次月起核发待遇。

(五)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参保表格和宣传资料的印制、基金的管理、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进行审核;
国土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身份的审核确定和土地面积进行审核;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2、镇(乡、办、场)和工业园区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初步审核、人员的统计申报、被征地农民宣传工作,并对下属村进行工作安排、调度和监督。

3、村工作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摸底、统计、申报,指导村民填写被征地农民的相应表格,协助各级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审核、参保缴费。

请求解决的几个问题:

1、编制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目前在本省还没有统一的参保缴费系统,人员申报、参保缴费、基本生活费的预算和发放完全依靠手工操作,工作量大,失误率高。而具体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县城乡社保局目前编制15人,都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负责全县近60万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鉴于目前的情况,请求为该局增加4个编制。

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篇四

【法规名称】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文号】抚府办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2010-6-28

【实施时间】2010-6-28

【正文】

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援助对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自1999年1月1日起,经依法批准,由市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被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属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就业方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遵循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被征地农民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支持和引导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三条 信息登记。建立免费为被征地农民进行信息登记制度,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就业培训登记、就业备案登记等,并发放《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 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向被征地农民延伸,被征地农民凭《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等就业扶持政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项服务窗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的“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季至少为被征地农民组织一次专场招聘会,开展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现场对接。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送岗入户等形式,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就近就地就业和劳务输出。

第六条 岗位援助。凡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

第七条 就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会各类优质培训资源,开设有针对性的培训班,为被征地农民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对参加技能鉴定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条 社保补贴。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和各类企业招用被征地农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岗位补贴。市本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市政府购买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给予每人每月7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十条 收费减免。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产业除外)的,自其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12个部门26项费用。

第十一条 税收减免。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商贸、服务型企业、劳服企业和街道社区中的加工型企业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政策的审批暂定2010年底前。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被征地农民在自主创业期间,可提供1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被征地农民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额度可增加到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全额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经批准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第十三条 企业贷款。新增岗位吸纳被征地农民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含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按规定给予300万元以内的担保贷款,贷款限期最长2年。其中,贷款额在200万元以内,属微小型企业优势项目中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其他按规定给予50%贴息。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的,用人单位在《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相关内容后交被征地农民本人,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和《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资金投入。按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的需要,由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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