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管协议,供大家参考。
协议编号:
质押监管协议
甲方( 质权人):
授 权 代 理 人:
住
所:
联
系
电
话:
乙方(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
电话:
丙方( 监管人)
: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联系
电话:
鉴于, 甲方和乙方签署的
号《反担保质押合同》( 根据该合同, 甲方为
向
提供担保, 担保的主债权
万元, 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要求乙方将质押担保物( 见下文定义)
交付甲方, 甲方和乙方同意指定丙方为质押货物提供监管服务。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质押担保协议之有效执行, 丙方同意根据本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提供监管服务。
第一条 法律关系及定义 1.1 本协议项下的甲方为质权人, 乙方为出质人, 丙方为甲方委托的监管人, 代理甲方监管质物。
本协议项下的监管是指监管人对出质人进行监督、 对质物进行监控。
监管人对出质人监督是指对出质人入库、 提取质物、 搬运、装卸等操作过程进行监督, 一旦发现出质人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行为,监管人应及时制止并向质权人报告; 对质物监控是指对质物的品名、数量等进行查验、 交接、 核对, 及时向质权人报告质物状况, 如有不符本协议约定之处, 监管人应及时报告质权人, 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减少质物损失。
1.2 三方约定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的含义为:
1)
质物:
是指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反担保质押合同, 乙方质押给甲方的、 且甲方委托丙方监管的货物。
2)
监管区域:
监管区域是指经三方确认的, 交由丙方监管, 存放质物的仓库、 堆场、 货场、 码头等专门区域, 或汽车、 火车、 轮船等运输途中的交通工具。
3)
质物占有:
是指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乙方将质物存放于指定监管区域并交付丙方, 丙方在约定监管区域接收质物, 并对质物的进出库进行交接、 记录和管理。
三方认定此时甲方通过丙方实现了对质物的占有。
4)
质物保管:
指对质物的搬运, 装卸; 防止质物被盗、 丢失;防止质物过期、 变质、 腐烂; 防止质物爆炸、 燃烧、 发生意外事故等损失, 以及其他保护质物的操作管理工作。
质物保管工作( 或部分工作)
可以由丙方负责, 也可以由乙方负责, 或其他第三方负责。
第二条 质物
第 2.1 条 质物的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产地)、 数量、重量、 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 条签发的《质物清单》的记载为准。
第 2.2 条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产地)、数量、 质量、 包装、 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 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 2.3 条 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 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 报关单、 货运单、 质量合格证书、 商检证明等)。
第 2.4 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 2.5 条 甲、 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 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 2.6 条 在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 甲乙双方根据反担保质押合同的约定, 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 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见附件), 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 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 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记载相符, 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 并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 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 见附件),质物完成转移占有。
实际转移交付占有的质物以 《质物清单》 列明的为准, 如融资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 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 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丙方有义务“实质性”地查验仓单下货物的真实情况。
第 2.7 条 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 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记载不一致, 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第 2.8 条 在监管期间, 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 库存质物都应符
合《质物种类、 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列明的要求, 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 或重量), 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 2.9 条 丙方出具《质物清单》 的同时, 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第 2.10 条 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 丙方在向甲方签发《质物清单》 的同时, 乙方原存货凭证( 如有)
和其他单据( 如有)
应收回, 并注销作废。
第三条 监管期间 第 3.1 条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 3.2 条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 2.6 条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货物, 并签发《质物清单》, 完成转移占有, 监管期开始。
第 3.3 条 丙方根据甲方的通知向乙方释放全部质物时监管期相应终止, 如监管期间超出本协议约定时间, 乙方尚未还款, 丙方在未接到甲方通知的情况下, 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管义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3.4 条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 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 见附件)
后, 其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 质物监管 第 4.1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第 4.2 条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 乙方应当在提交货物之间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 4.3 条 监管期间, 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 损毁、 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 除不可抗力外, 均由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丙方应当在 24 小时内通知甲方, 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第 4.4 条 监管期间,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 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 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第 4.5 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 4.6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 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 核对种类、 清点数目 、 检查包装和标识, 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 数量、 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第 4.7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 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 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第 4.8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第 4.9 条 监管期间, 丙方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 登
记、 核实监管质物( 包括进出库的质物)
和保证提货、 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 2.8 条的规定。
第 4.10 条 每周
上午 10 点前和质物发生变动当日 ,丙方须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 ( 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
或电子数据方式( 指定接收邮箱为:
)
传送给甲方, 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
第 4.11 条 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 4.12 条 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 见附件)。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 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 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五条 提取质物 第 5.1 条 乙方提供的质物总价值不得低于 6700 万元。
质物的实际数量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的, 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 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 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 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 监管下的质物数量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 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要求的质物的最低数量。
第 5.2 条 质物的实际数量的价值低于甲方要求但大于 6400 万元时, 乙方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 应当事先向丙方提交《提货申请书》, 由丙方负责审批, 决定存入保证金或以货换货事宜, 在两日 内报送甲方备案。
第 5.3 条 质物的实际数量总价值等于 6400 万元时,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 见附件), 并在甲方存入等值于提货价值的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者向甲方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与监管( 即以货换货)。
经甲方同意后, 乙方指定的提货人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 见附件)
向丙方办理提货。
第 5.4 条 丙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提货通知书》 原件后传真至甲方, 经甲方审核确认并在传真件上再次加盖预留印章后传真回复丙方( 双方必须使用指定传真机, 传真号码见附件), 丙方方可放货。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 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其余由丙方占有、 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 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第 5.5 条 质物提取后, 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 见附件)。
第 5.6 条 质物的实际数量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数量时, 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 为乙方( 含乙方的指定人, 下同)
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 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 丙方不得为乙方办理提货。
第 5.7 条以上各款中甲方要求的质物最低数量适用本协议第 2.8条的约定。
第 5.8 条 甲方签发《质物种类、 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提货通知书》 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的有效签章
为预留印鉴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见附件。
非核实甲方印鉴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无误, 质物不得出仓、 出库。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物价格 第 6.1 条 质物价格按照甲方、 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 最低要求通知书( 代出质通知书)》 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见附件)
列明的价格确定;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 6.2 条 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 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 质权行使 第 7.1 条 甲方行使质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提货通知书给丙方。
第 7.2 条 甲方根据反担保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 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第 7.3 条 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 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 8.1 条 甲、 乙、 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按照甲、 丙双方签订的《技援再担保合同》 执行, 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当监管该质物产生非经甲、 丙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由乙方承担, 甲、 丙方不予负担; 如丙方垫付的, 丙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
第 8.2 条 丙方签发《质物清单》 即视为甲、 乙、 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第九条 保险 第 9.1 条 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 投保的险种、 金额、 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 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 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第 9.2 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 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十条
特别约定 第 10.1 条 甲、 乙、 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第 10.2 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协议终止 第 11.1 条 当丙方根据甲方要求, 将全部质押货物解除质押后,丙方监管责任结束, 本协议终止。
第 11.2 条 甲方在下述情况发生时, 可以通过书面通知丙方和
乙方, 终止本协议:
1)
丙方未能执行甲方指示;
2)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条款,对甲方的利益已经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且未能在接到甲方相关通知后 30 天内得到改善;
3)发生其他甲方认为不终止本协议, 可能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事件;
第 11.3 条 若甲方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 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后, 向甲方提交关于质物情况的说明书; 并给予甲方 60 天的时间寻找新的监管方。
在此期间, 丙方仍应承担本协议下的监管义务并享有收取费用的权利。第十二条
通信和联络 第 12.1 条 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 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 12.2 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经当事方同意, 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 12.3 条 各方在本协议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化时, 应在发生变化之前 1 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 13.1 条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 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 1)
在监管期间, 除不可抗力的事件、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4.2 条告知丙方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而导致质物毁损灭失、 变质、 短少、 受污染的;
( 2)
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 3)
因丙方原因, 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 4)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 4.3 条的规定, 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 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 13.2 条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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