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5篇
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5篇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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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长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展及时有效地制止。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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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缺乏,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响,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展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展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假设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假设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展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展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待一定时间,假设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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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疑心。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展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展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平安。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响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展平安检查,法庭平安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容简化、且不全面,假设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起诉或辩论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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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辩论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述进展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展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效劳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承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展通俗易懂的讲解,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展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展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展,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根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
篇二: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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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长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展及时有效地制止。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的情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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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缺乏,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响,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展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展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假设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那么明显对法官不利。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假设被告方仍未到庭,那么进展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展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待一定时间,假设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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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疑心。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展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展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平安。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响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展平安检查,法庭平安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容简化、且不全面,假设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起诉或辩论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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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辩论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述进展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展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效劳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承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展通俗易懂的讲解,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展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展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展,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根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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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准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2、没有在辩论开场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挖苦、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述或对同一理由屡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辩论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展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等进展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假设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辩论期满前进展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假设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假设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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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当事人最后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二、原因分析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开展不相适应。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开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立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开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兴旺,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局部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展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开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历,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成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当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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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效劳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制约了庭审整体成效的正常发挥。
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
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决。但对庭审程序的仪式功能那么较少认识。庄严的场所和威严的法官、公平的程序,其作用都是促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仰、信赖司法权威。一些法官对法庭审理昭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司法礼仪功能认识不到位,认为追求庭审规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的甚至以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不受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为由,任意简化一些重要的程序,造成庭审活动不规,法庭秩序欠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质疑,法庭审理的司法礼仪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帮倒忙,法庭审理成为当事人指责、疑心法官办案不公的主要“题材〞。
3、相关的制度衔接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首先是立审别离、规庭前审理准备工作等改革措施未完全落实,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打架〞。如在强调立审别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展庭前调解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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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别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那么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时机。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管理也与法庭审理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监视,法警对证据的传递及法庭平安所负的职责,都因人力缺乏、装备落后或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等原因未能落到实处。
4、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存在盲区
法院审判管理的重点一直落在案件的实体决策环节上,分管业务的领导主要将注意力放在法律文书的审签、案件的执行上,加之,为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经分管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极少,导致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视和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客观上也不能对诸如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法官形象欠公正等问题进展评查,成了管理的盲区,而这些问题却直接关系到司法礼仪、威信的昭示。
三、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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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表达。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庭审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在庭审工作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控辩平衡的理念、法庭居中裁判的理念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解决好四个方面的意识问题。一是庭前准备意识。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和庭审效果。庭前准备得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庭审拖沓、效率低下、突发性事件出现率高、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为此,省高级法院于年初出台了?关于规庭前审理工作的假设干意见?,主审法官必须严格按照?假设干意见?规定,细化庭前准备环节,做好审阅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召开释明会议、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检索相关法规等准备工作,对庭审过程大致走向进展预测,做好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相关准备工作。二是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涵,更是庭审活动的最高价值。主审法官应当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遵守中立角色,在神态、语言、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公正;必须在庭审的各个环节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对等保障,做到不偏不倚;无论是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开庭,都要确保庭审程序的根本完整,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的庭审环节。三是焦点归纳和证明责任分配意识。完整、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引导当事人进展举证、质证、辩论,会使庭审过程重心明确,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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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奏,并使举证秩序化,辩论理性化,从而最大化地凸现当事人主义,最终实现庭审的价值。在实践中,当前应努力克制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过宽、过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并针对每一个事实争议焦点依法进展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此根底上引导当事人进展举证质证。四是庭审效能意识。庭审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庭审效能。主审法官应当视庭审的具体情况,注重庭审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及时地进展释明,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从而有效地推动庭审的进程,在庭审中真正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法院工作是一项极其特殊的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对于快速、准确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与合作,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在培训的具体方式上,要以能力型培训的方式,着重法的根本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驾驭技巧的培训,使法官诉讼指导能力、独立处断能力等庭审驾驭能力得到全面增强。一是增强诉讼指导能力。虽然近几年我国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多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相比照拟薄弱,还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笔者认为,法官要按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规性要求,主动承当起相应的释明义务,如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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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容,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防止因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些权利而不能主权利。同时,法官应当树立效劳理念,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展正常的诉讼活动。二是增强独立处断能力。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大多在80%以上。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在庭审中的问题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快捷办案是民事简易程序根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诉讼效率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差,就会造成案件拖拉,使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指挥、调控和独立的处断能力。
3、建章立制,进一步规法院法官庭审行为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庭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庭审规,倡导司法
文明,严格规法官和书记员的庭审行为。首先,要加强“规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建立。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庭审礼仪规、纪律规、作风规、程序规、诉讼文书规、庭审笔录规、庭审管理规等规庭审活动的相关规定或庭审操作细那么,使庭审操作有章可循、规有序。其次,要加强管理,厘清庭前准备的权责,理顺与法庭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关系。要解决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限、变更诉请时限等制约庭审效率的瓶颈,就必须厘清立审以及审判、辅助和效劳权责。同时法警队、书记员管理处、办公室等部门要围绕庭审活动的规化管理,在法庭记录、法庭警卫、法庭保洁等诸方面加强与各审判庭的配合。最后,院领导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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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的执行,不定期到各庭旁听庭审,注重对法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展总结和调研,彻底改变对法庭审理环节监管无力的局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早实现对各审判法庭的电视监控,使对法庭审理的监管日常化。以进一步规法院法官庭审行为,确保庭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进展。
4、加快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现行庭审职业主义倾向的不断彰显是对参加诉讼活动各方的整体性要求,这决定了法院庭审整体成效的发挥,实际取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的共同实践和磨合。因此,从长远的角度分析,法院庭审实践完善的决定性力量,绝对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科学的视野是还必须同时将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有机纳入、统一整合,大力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努力保证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效劳工作者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共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知识、共同的职业技能和共同的职业伦理。
5、加强物质装备建立,完善法庭根底设施在这次庭审观摩评比中,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庭根底设施不完
善引起的。因此,基层法院*组要积极向**、政府和上级法院争取法庭根底设施建立经费,努力完善法庭根底设施和有关庭审的配套设施,为庭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庭环境,确保庭审能在一个庄严、严肃的环境下进展,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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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
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Z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
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内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范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若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
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若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行缺席
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行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
待一定时间,若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先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范,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行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行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安全。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应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法庭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简化、且不全面,若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违法。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
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
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
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
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
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
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
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
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
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
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
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四)、法庭辨论阶段存
在的问题
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
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
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范,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
告是否放弃答辩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
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行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权等进行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
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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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民事管辖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各种利益主体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保护,往往会采取各种有利自己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渠道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不法侵犯。民事案件管辖争议案件,在很多的情况下都是当事人出于上述这样的思想动机,而向有利于其利益的法院进行诉讼的。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中,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本部门经济利益的思想影响,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和遇到了很多情况,甚至于出现了一些违法乱纪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如何规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应当说是法院必须认真总结的问题。
回顾和总结过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管辖案件的情况,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民事管辖案件公平公正的审理,我们对民事管辖案件提出以下建议:
一、严格级别管辖和缩小一审级别管辖范围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共四级人民法院。另外,还有专门法院,如军事法院和铁路法院,以及海事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级别管辖的司法解释,以及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辖区各级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说我国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健全的。
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我们的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制度,也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级别管辖范围太宽。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共有四个级别的法院,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一审民事案件,这样多级别的案件管辖,难免使我国的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出现过多和过宽的局面。
2、级别管辖不严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即最高法院可以将案件交地方高级法院,地方高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下级中级法院,而中级法院又可以将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审理。这样一来,在实践中往往会造成级别管辖的不严肃,极易造成不应有的问题的出现。
3、级别管辖争议裁判程序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规定,移送管辖是指同级别法院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相互移送,指定管辖是同级别法院因管辖权发生纠份而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法院有管辖权。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同级别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再说如果按该规定处理级别管辖,下级法院将应当由上级法管辖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管辖审理,其在下下级关系上也有一定的越权之嫌。
根据本院所辖法院的情况来年,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是经济纠纷案件,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和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和部门的利益而故意违之。所以,为了规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我们建议:
1、缩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所谓缩小管辖范围,也就是将一审民事案主要交由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管辖二审民事案件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制定相关法律解释;
2、严肃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职责范围。级别管辖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既然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制度,那么就应当严格的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就不应当将自己应当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去管辖。同时,上级法院也不能将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提级进行审理。无论是提级管辖,还是降低级别管辖,这样做对于维护级别管辖制度的严肃性有一定的负作用。所以,建议应当废除民事诉讼法关于上级法院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和上级法院可以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的规定;
3、规范和明确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应当尽量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和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规定的比较清楚。其次,对于有明确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或者明确规定由中级法别管辖的一审案件,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违犯规定而审理的案件,应当明确规定为无效审判行为,对于无效审判的法律裁判文书不得交付执行,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的应当承担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上级法院要求宣布该审判行为无效。再次,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于规定不明确的级别管辖案件,当事人对案件有级别管辖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并且由上级法院决定管辖级别。
二、以一般管辖为主,限制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以及专属管辖。从理论上来讲,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多种多样的地域管辖的规定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就已基本上能方便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诉讼。而特殊地域管辖,特别是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特殊地域管辖案件,由于有些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的法律和文字水平,以及合同发生纠纷时受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方便,有时反而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所以,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的立法中,民事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以一般地域管辖为主,限制特殊地域管辖的使用,特别是对于合同纠纷中以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定应当予以废除。三、提高管辖异议案件的审理级别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民事案件管辖异议案件主要是发生在基层法院,而且这些案件在很大的程度上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经济利益的色彩。如何公正公平的审理好这些案件,如果单从规范审判程序来解决,其效果肯定不会有比较好的结果。从我国的司法行政管辖的情况来看,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往往在一个行政管辖区域内,双方的利益关系比较直接,上下级法院往往存在很多方面利益关系,双方之间的司法审判人员往往面临很多感情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讲,凡是带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民事管辖案件,在审判中往
往很难做到公正和公平,在一定的程上损害了司法审判工作的权威性。所以,为了保证民事管辖异议案件公正、公平的审理,彻底有效的克
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破坏性,笔者建议提高民事案件管辖异议案件的审判级别,既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管辖异议的,应当通过该法院向其上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议异书后应当立即停止对该案的审判,并将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审查。如当事人对上级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再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
篇五:案件审理存在问题与改进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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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当事人是否到庭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原告未到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未到庭.缺席审理。但有的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特别是原告未到庭的情况未作任何记载.以物化为卷宗内容.审判员便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这既不符合庭审规范要求.也说明法官和书记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若原告以其已到庭并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而上诉.则明显对法官不利。2、关于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未按时到庭的处理不统一。在被告及代理人未按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情况下.有的说服原告等待一段时间.若被告方仍未到庭.则进行缺席审理;有的直接以确定的开庭时间为限.超过时间.即进行缺席审理。在原告方未按时到庭的情况下.多数案件的被告方不同意等待.而以此为由离开法庭.有的审判员直接按撤诉处理.有的说服被告方等待一定时间.若原告仍未到庭.再作撤诉处理。这里涉及先到庭一方当事人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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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多长时间的问题.由于对此缺乏统一规定.处理方式各异.很容易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
3、多数情况下.书记员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或收回当事人的传票;书记员不是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后.安排当事人入庭就座.而是由当事人直接入席;民商事案件庭审中没有安排法警执庭.导致证据传递不规范.有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直接在庭上走动进行传递.有的通过审判员或书记员进行传递.既不严肃.又不利于法官人身和证据材料的安全。遇到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等问题.难以作出及时反应和处理。案件开庭前无法警和专用设备对进入法庭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法庭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4、有的案件开庭时.书记员是坐着宣布法庭纪律的.显得很不严肃;向审判长报告是否可以开庭时.姿势不正确.不是面对审判长.而是扭头向审判长报告。
5、有的案件宣布开庭后.核对当事人的身份不够规范或详细;书记员在作开庭前准备工作时.在核对当事人身份后忘记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并通知证人在开庭前退出法庭听候传唤;个别案件宣布法庭纪律、交待权利义务不完整.认为在案件的受理和通知应诉时已经告知.没有必要重复。事实上.大多数庭前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简化、且不全面.若不完整宣布.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少数审判员不重视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审查.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的.未按规定查明具体授权.容易导致程序违法。
(三)、法庭调查阶段存在的问题1、当事人起诉或答辩陈述时.有些案件由委托代理人宣读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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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或答辩状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没有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或有何补充;一些案件在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庭调查重点时.没能做到准确和突出.有些案件只是简单地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总结。有的案件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未正确行使好释明权.影响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2、法庭质证中.个别法官还不能很好地指挥当事人针对要查明的事实有条理地进行举证和质证;或对文化程度不高、没有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又不能视其接受能力对其权利义务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说.使当事人的举证非常混乱.致使进入法庭辩论后因当事人又提供证据而不得不再恢复法庭调查.这说明审判人员本身对案件审理的思路就不清晰;个别案件举证时.没有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需要证明的事实;质证中.没有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进行充分地质辨.多数情况下只注重“真实性”。
3、个别案件质证当事人提出反驳意见后.法庭没有组织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辩.或者要求当事人将该质辩意见留在法庭辩论时陈述;个别案件一些证据当庭认证时.理由过于简单.说服力不强.而不作当庭认定的.有时甚至不作说明。有的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认证未休庭合议.以在庭上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这样做既不严肃.也使书记员无法记录.还容易使合议庭认证出现失误。
4、关于对证人证言证据的审查.多数情况下.审判人员都未审查出具书面证词的证人的基本情况(如证人的年龄、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当事人存在何种关系等).更没有审查证人是否存在是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情形.而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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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涉及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四)、法庭辨论阶段存在的问题1、经过法庭调查.就应该紧紧围绕对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根
据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展开法庭辨论.但笔者发现.对于需要辨论的焦点归纳得不够精确是这次庭审观摩普遍存在的问题;有的辨论的焦点不完整.有的焦点涵盖面过大.不突出争议问题.有的甚至不归纳焦点.任由当事人自行辩论;有的归纳焦点后没有征询双方当事人补充意见。
2、没有在辩论开始前告知当事人不准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的语言;特别是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脱离本案的陈述或对同一理由多次重复以及不文明的动作未能很好地制止。
3、庭前调解操作不规范.庭审调解流于形式。有的庭前调解中对被告是否放弃答辩期并同意庭前调解未作认真记录.而仅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即进行调解.未对当事人享有的答辩权等进行释明.笔者认为.这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规定;有的没有很好地运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未用好邀请或委托相关单位调解、案外人担保调解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4、对当事人最后陈述未正确引导.只简单地告知“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致使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不知所云.无从说起。有的甚至遗漏这一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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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因分析归结上述出现的问题.笔者以为.主要在于以下根源1、庭审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由于我国国是一个现代司法制度发展历史不是很长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正在经历一个由“蜕变”转向“新生”的孕育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职业能力亟待提高。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是很发达.且十分不平衡.加之律师行业不很规范、法律援助等制度不很完善.所以在当前基层法院庭审实践的现实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并没有律师进行辅助.导致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庭审能力与现行庭审制度发展不相适应。一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不相适应。按照现行的庭审模式.法官要真正驾驭好庭审活动.应具备的素质、能力和水平必须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能力水平却不容乐观.突出的问题是整体素质参差不齐、综合素质能力水平普遍欠缺、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导致了法官驾驭庭审能力水平的不相适应。二是检察官和律师特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庭审控辩代理能力的不相适应。由于现行庭审更加突出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此.法律公正的实现和庭审功效的发挥.单凭法官是无法承担的.还必须依赖于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庭审控辩、代理能力.尤其要倚赖于他们在审判中的辅助作用.然而.当前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同法官队伍一样.综合素质、能力和水平亦存在不适应。三是当事人庭审参与能力的不相适应。诉讼是一个专业化程度极高的活动.在许多没有律师代理参加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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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律可以说完全是一个“门外汉”.法律知识匮乏.更谈不上了解庭审操作程序.这极大地制约了庭审整体功效的正常发挥。
2、将法庭审理作为诉讼核心环节地位的观念尚未完全确立.对庭审功能认识不全面.存在误区。
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庭审理的主要功能是通过诉讼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是非.以便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决。但对庭审程序的仪式功能则较少认识。庄严的场所和威严的法官、公平的程序.其作用都是促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建立法治信仰、信赖司法权威。一些法官对法庭审理昭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司法礼仪功能认识不到位.认为追求庭审规范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的甚至以简易程序案件庭审不受民诉法规定的法庭审理顺序的限制为由.任意简化一些重要的程序.造成庭审活动不规范.法庭秩序欠佳.法官的公正形象受质疑.法庭审理的司法礼仪功能大大削弱.甚至帮倒忙.法庭审理成为当事人指责、怀疑法官办案不公的主要“题材”。
3、相关的制度衔接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首先是立审分离、规范庭前审理准备工作等改革措施未完全落实.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之间衔接不到位.甚至相互“打架”。如在强调立审分离的同时.多数法院在立案庭设立了“速裁组”或“速裁庭”.负责对简单的民商事纠纷进行庭前调解和审理.未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立审分离;在审判模式上.当前主要有“1+2+1”(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1+1+1”(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各一名)、“1+1”(一名法官、一名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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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模式.由于模式选择不同.对庭前审理准备等辅助性工作则分别由法官助理、书记员行使.特别是在“1+1”模式中.法官也不得不从事许多诸如召开释明会议、庭前调解、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庭前准备工作.这客观上又给法官创造了更多接触当事人的机会。此外.书记员管理、法警管理也与法庭审理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对书记员庭审记录的指导、监督.法警对证据的传递及法庭安全所负的职责.都因人力不足、装备落后或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配合不畅等原因未能落到实处。
4、对庭审活动的管理存在盲区
法院审判管理的重点一直落在案件的实体决策环节上.分管业务的领导主要将注意力放在法律文书的审签、案件的执行上.加之.为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经分管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数量极少.导致对案件的开庭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客观上也不能对诸如开庭不准时、用语不规范、法官形象欠公正等问题进行评查.成了管理的盲区.而这些问题却直接关系到司法礼仪、威信的昭示。
三、对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1、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工作.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基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全面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庭审工作在落实“司法为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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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中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建设.在庭审工作中进一步树立和强化保障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控辩平衡的理念、法庭居中裁判的理念以及以庭审为中心的理念.解决好四个方面的意识问题。一是庭前准备意识。庭前准备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和庭审效果。庭前准备得不充分.往往会导致庭审拖沓、效率低下、突发性事件出现率高、当庭宣判率低等问题.为此.贵州省高级法院于年初出台了《关于规范庭前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主审法官必须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规定.细化庭前准备环节.做好审阅卷宗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归纳争议焦点、召开释明会议、证据交换、庭前调解、检索相关法规等准备工作.对庭审过程大致走向进行预测.做好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相关准备工作。二是程序公正意识。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涵.更是庭审活动的最高价值。主审法官应当在庭审中自始至终恪守中立角色.在神态、语言、举止等各方面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公正;必须在庭审的各个环节确保对双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对等保障.做到不偏不倚;无论是简易还是普通程序的开庭.都要确保庭审程序的基本完整.不得因追求效率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轻易放弃重要的庭审环节。三是焦点归纳和证明责任分配意识。完整、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并围绕焦点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会使庭审过程重心明确.富有节奏.并使举证秩序化.辩论理性化.从而最大化地凸现当事人主义.最终实现庭审的价值。在实践中.当前应努力克服焦点归纳不全面、不准确.过宽、过大.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并针对每一个事实争议焦点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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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四是庭审效能意识。庭审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当事人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庭审效能。主审法官应当视庭审的具体情况.注重庭审的“繁简分流”.准确地归纳当事人的主张.及时地进行释明.果断地制止没有意义的重复.从而有效地推动庭审的进程.在庭审中真正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
2、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法院工作是一项极其特殊的工作.不断提高司法能力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对于快速、准确地审理民事案件.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与合作.加大对法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在培训的具体方式上.要以能力型培训的方式.着重法的基本精神和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驾驭技巧的培训.使法官诉讼指导能力、独立处断能力等庭审驾驭能力得到全面增强。一是增强诉讼指导能力。虽然近几年我国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教育普及.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但多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还相对比较薄弱.还不能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笔者认为.法官要按相关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规范性要求.主动承担起相应的释明义务.如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法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向当事人做必要的解释和说明.防止因当事人不知道自己有这些权利而不能主张权利。同时.法官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二是增强独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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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能力。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大多在80%以上。由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独任法官一人审理.在庭审中的问题只能由独任法官自己决定.因此.独立处断能力在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快捷办案是民事简易程序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诉讼效率就成为衡量民事简易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法官的独立处断能力差.就会造成案件拖拉.使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法官必须要有较强的指挥、调控和独立的处断能力。
3、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庭审行为要进一步健全有关庭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倡导司
法文明.严格规范法官和书记员的庭审行为。首先.要加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长效机制建设。要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庭审礼仪规范、纪律规范、作风规范、程序规范、诉讼文书规范、庭审笔录规范、庭审管理规范等规范庭审活动的相关规定或庭审操作细则.使庭审操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其次.要加强管理.厘清庭前准备的权责.理顺与法庭审理相关的各部门的关系。要解决庭前证据交换、举证时限、变更诉请时限等制约庭审效率的瓶颈.就必须厘清立审以及审判、辅助和服务权责。同时法警队、书记员管理处、办公室等部门要围绕庭审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在法庭记录、法庭警卫、法庭保洁等诸方面加强与各审判庭的配合。最后.院领导要严格监督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的执行.不定期到各庭旁听庭审.注重对法庭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调研.彻底改变对法庭审理环节监管无力的局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早实现对各审判法庭的电视监控.使对法庭审理的监管日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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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进一步规范法院法官庭审行为.确保庭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庭审规范进行。
4、加快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于现行庭审职业主义倾向的不断彰显是对参加诉讼活动各方的整体性要求.这决定了法院庭审整体功效的发挥.实际取决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共同实践和磨合。因此.从长远的角度分析.法院庭审实践完善的决定性力量.绝对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科学的视野是还必须同时将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机纳入、统一整合.大力建立高度专业化的、同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努力保证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共同的职业语言、共同的职业思维、共同的职业知识、共同的职业技能和共同的职业伦理。
5、加强物质装备建设.完善法庭基础设施在这次庭审观摩评比中.一些问题是由于法庭基础设施不完
善引起的。因此.基层法院*组要积极向**、政府和上级法院争取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努力完善法庭基础设施和有关庭审的配套设施.为庭审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庭环境.确保庭审能在一个庄严、严肃的环境下进行.以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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